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环保信任保护原则》
时间:2019-01-0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为促进信任保护原则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实施差别化监管,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创新监管形式,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推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执法保障,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试行)》。 什么是信任保护原则?信任保护原则,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能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政策标准规定,环境管理处于行业水平、能够积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企业给予守法信任并予以保护的原则。 环保信任企业会得到多项正向激励 压减检查频次 对环保信任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降低企业迎检次数。在生态环保专项检查、交叉互查、重大活动保障督查中,环保信任企业适用豁免检查。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环保信任企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较低日常检查要求执行。 提高“放管服”水平 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并落实审查意见,且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并列入我厅试点范围的区域,其环保信任企业由设区市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符合“三线一单”管理要求的项目(不含化工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优化总量平衡方案审批程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明确的新增排放总量与拟批复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变化幅度在20%以内的项目,无需重新填报平衡方案。 对环保信任企业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简化环评申报手续;实施“容缺受理”便利服务措施,环评申报纳入“绿色通道”等。 环保信任企业项目环评审批需要总量平衡的,其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优先调剂总量;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的,优先统筹考虑。 环保信任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时,负责核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提供业务咨询指导,确保及时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 给予政策扶持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保信任企业应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项目储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环保投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环保信任企业申报江苏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持续推进“金环对话会”,鼓励金融机构对环保信任企业给予更大力度支持。对环保信任企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重点推荐。 落实豁免政策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执行《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水环境、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管理部门参照以上大气豁免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对环保信任企业停限产豁免管理规定。 这么多激励措施,企业如何申报?环保信任企业按年度申请,每年1月起开始申报,1月31日前完成。 环保信任企业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属产业结构目录鼓励类,清洁生产达到一级(国际先进)水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能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近一年无被查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 具体程序是: 1.企业对照信任保护条件,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材料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 2.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信任保护。如公示有异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信任的决定。 3.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信任企业名单在日常监督执法与管理服务中予以落实。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确定的名单于每年2月15前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